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委托方,接受委托的企业为受托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