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可供抵押的资产; (二)有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 (三)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益; (四)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