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二)在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确认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干预企业运营、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