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五条 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报告有关事项,提供财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监督。 7.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