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七条 被授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被授权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对被授权机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被授权机构为商会、企业的,还应当承担授权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济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超越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干预企业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