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九条 委托运营期间,受托方不按期上缴委托运营收益的,委托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并收取逾期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