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规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决定其奖惩; (二)根据经理(厂长)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厂长)、决定其奖惩; (三)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 (五)决定企业与境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 被授权管理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发行企业债、公司改制、境外投资、产权转让以及重要资产的抵押或者有偿转让,被授权机构应当事先向授权方报告,取得授权方同意。授权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授权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被授权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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