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不宜采取或者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机构管理。被授权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不宜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公益性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宜委托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 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不属前款情形,应当采取委托方式运营,但暂时未被市场接受实现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 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仍需授权管理的,可以视情况续签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或者另外选择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