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了解受托方的运营情况,受托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受托方应当经会计中介机构认定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的年终决算,并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4.  企业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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