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当不宜委托运营或者尚未委托运营的情形消失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将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交由委托运营机构进行运营。 5.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