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被授权机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报告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交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