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受托方和被授权机构必须按委托合同或者授权管理责任书的规定缴交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股权收益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缴入资产经营收益账户。 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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