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