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三条 受托运营或者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被授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移或者处置抵押物的; (二)侵吞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 (三)其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