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