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前条职责外,还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审查限额以上的评估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管理全省资产评估市场; (三)指导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