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不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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