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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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不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申请人申请...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可以对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率。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上登记。企业法人的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其纸质形式具...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九条 申请设立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批准证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中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有关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的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依照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登记机关应...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法人的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被连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且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企业法人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企业法人相关信息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除原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