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凡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由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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