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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