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