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