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