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法人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法人信息的互联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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