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