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的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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