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 (四)依照职责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