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有关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