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依照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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