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法人的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