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法人的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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