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