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法人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