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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