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除原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