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企业法人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实行重点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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