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企业法人相关信息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