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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