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