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