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开业、停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法人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法人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