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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