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