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