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 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