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查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经检验证明合格的产品,应当在检验后五日内返还;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应当按照原价值给予补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购买抽取样品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