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执法部门的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统筹安排;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未经部门委派,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需要中小企业配合检查的,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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