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要求和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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