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非法占有或者使用企业财产; (二)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加入协会或者订购报纸杂志和其他资料; (四)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鉴定或者考核等活动; (五)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六)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