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和实施其他许可及进行年审、年检或者验照、验证时,不得设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件或者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