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对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经核实属于私营性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企业产权界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产权界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